根据《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区发[2010]13号),设立梅州市梅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职责划入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二)加强管理城市民族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4、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5、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6、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 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8、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