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环卫作业标准。
(二)参与拟订城乡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三)负责全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路、交通部门管理除外)。
(四)负责全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环卫专项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
(五)负责城区生活垃圾、粪便的清理运输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协助全区各镇(街道)做好农村临时垃圾中转站(点)的垃圾运输工作。
(七)负责对城区主要道路的冲洗或洒水降尘。
(八)负责对城区余泥渣土排放、受纳、运输的日常管理。
(九)负责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审核的有关手续。
(十)对排放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对违规排放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沿途漏洒余泥的违规车辆进行查处。
(十一)负责组织全区余泥渣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市民余泥渣土法律知识,提高公民规范处置余泥渣土意识。
(十二)负责梅江区道路清扫保洁、上门收运生活垃圾和公厕、中转站、果皮箱等环卫设施的清洗、保洁、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的落实。
(十四)负责城乡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普及城乡环境卫生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卫生意识。
(十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