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梅江区民政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梅江区民政局主动公开有关非涉密信息,包括:
1.本局领导介绍、主要职能、内设机构、人事任免、规章制度等;
2.国家、省、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本局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政策法规等;
3.本局政务动态、重要民政活动、民政资讯和统计数据等;
4.网上办理、办事指南等;
5.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梅江区民政局主要通过http://zwgk.meijiang.gov.cn/index/department/007211660#和本局政务公开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公开。
梅江区民政局网站开设了梅江区民政局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http://zwgk.meijiang.gov.cn/index/department/007211660#的引导,查找梅江区民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使用方法:
站内信息搜索:设有标题、内容等两种查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进行查询。
(三)信息分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①领导分工、组织机构、专题专栏等政务公开
②政策法规
③办事指南
④重要民政活动、民政资讯等民政动态
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⑥其他本局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电话向梅江区民政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梅江区民政局受理依申请公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人秘股
联系地址:梅江区民政局 邮政编码:514011
联系电话:0753-2196861
传真号码:0753-2196861
(二)提出申请
向梅江区民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梅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梅江区民政局网站下载(附件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五)收费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制订的收费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梅州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有关部门举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粤价〔2011〕2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如下费用:
(一)检索费。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次5元(同一个档案中的内容为一件)。
(二)复制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如下收费标准收取复制费:
1.纸张复制(包括复印、打印)A4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2元,双面复印每张0.3元;A4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1元,双面复印每张1.5元;A3纸黑白单面复印每张0.4元,双面复印每张0.6元;A3纸彩色单面复印每张2元,双面复印每张3元;打印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50%。大于A3纸的大图纸复制费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2.行政机关提供CD光盘(200~250M)进行复制,每张2元(含光盘费用);提供DVD光盘(1.2~1.4G)进行复制,每张4元(含光盘费用)。
3.行政机关提供软盘进行复制,每张3元(含软盘费用)。
4.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自带的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如移动硬盘、软盘等)复制信息的,只收取检索费,不收取复制费。
(三)邮寄费。本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邮政资费标准前提下按实收取。
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免收相关费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同时废止。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并按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抄 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审计厅。
梅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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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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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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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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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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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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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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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单选,并提供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
□自身生活特殊需要 □自身生产特殊需要 □自身科研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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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单选) (仅供公民申请) |
□申请(减免费须提供证明)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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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 |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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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传真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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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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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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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 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 受理员:
梅江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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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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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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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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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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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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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政 府 信 息 情 况 |
所需的政府信息 |
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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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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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单选,并提供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
□自身生活特殊需要 □自身生产特殊需要 □自身科研特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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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检索费 □复制费 □邮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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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 |
□纸质文本 □电子邮件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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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
□邮寄 □传真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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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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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 |
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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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号:〔 〕 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 受理员:
主办: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制作维护:梅州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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